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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山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45

方政办发〔20247

示范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方山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方山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职责及方法,促进县级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中央和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由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部门收入,是指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并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基本支出,是部门和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真实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统一编入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部门预算在认真核定各项基础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年度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视轻重缓急安排支出,不以上年支出基数为依据。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要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绩效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预算项目进行绩效分析,对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六)刚性约束原则。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强化预算编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五条 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原则上每年10月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编制到部门和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职责

第六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各镇、县直各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法律授权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

    县财政局统一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具体负责审核、汇总县级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并编制县级预算草案;批复县级部门预算和决算;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组织和监督县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局成立预算审核工作专班,由分管预算编制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主任,局机关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对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各镇、县直各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计划和决算草案。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组织监督本镇、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按照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并按时上缴预算收入;向县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监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内部有关股室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

    预算股:提出全县财政收入计划,测算预算年度可用财力,审核办理增(减)人手续,测算新增人员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测算支出预算控制数以及有关以收定支和法定支出控制数;编制县级重大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县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并组织预算执行。拟定年度县级预算编制工作纲要,根据县级可用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按照部门实际需求和年度可用财力状况测算制定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提出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的支出限额或控制意见;审核汇总部门上报的基础资料和预算建议计划,按照政策标准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

部门预算业务股室:负责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初审;编制专项项目经费建议计划;负责对预算股提出的各项经费预算进行核对,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修改建议;确定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对纳入绩效预算管理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负责拟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配合部门预算业务股室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与编制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逐步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逐步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编制税收收入预算要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分税种测算收入计划。税收收入计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基本相适应,防止出现人为压低或虚增收入现象。

    第十条 非税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测算各种收入建议计划。非税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瞒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财政体制及全县收入计划情况,测算上级补助收入和县级财政上解收入,汇总编制县级财政收入计划。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逐步实行零基预算方法。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支出要依法核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财政预算内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专户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先维持性支出后发展性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部门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人员经费包括部门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由县财政局按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统一标准逐人逐项核。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性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政策审核编列。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财政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部门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日常公用经费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按照定额标准分类、分档、分项核定。

    第十六条 部门专项公用经费(其他运转类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往年情况、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县财政局建立县级财政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报经县财政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县级预算项目库。

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各镇、县直预算部门按照全县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从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安排部门专项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的论证编制,要遵循绩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根据财政体制,汇总编制全县财政总预算。全县财政总预算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十条 政府预算的编制。县财政局预算依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审核汇总编制政府预算草案。政府预算草案文本要对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和收支结构进行分析,对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按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编制要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按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部门预算对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分类收支情况、分单位收支情况分别列示。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镇、县直各部门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符合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列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随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送县财政局部门预算业务股室,经政府采购股、预算股汇总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 预算编制包括以下六个阶段,并逐步向“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并轨。

(一)预算编制布置阶段

    县财政局于10月份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向县级各部门、单位、各镇印发编制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通知,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编报部门基础资料、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具体要求。

(二)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阶段

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提出预算编制政策和指导意见,用于指导部门预算编制。县级各部门、单位、各镇按要求编制部门基础资料,根据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编制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于10月中旬分别向县财政局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三)审核预算建议计划阶段

    县财政局预算和部门预算业务股室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部门、单位报送的基础资料和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10月底之前,县财政局预算和部门预算业务股室集中审核部门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四)调整预算建议计划阶段

    县财政局预算股于11月15日之前,初步测算下一年度县级可用财力规模;预算根据可用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于11月底之前对部门预算主管股室下达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支出控制数;部门预算业务股室根据支出控制数,征求部门意见后调整和细化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于12月1日之前送预算

   (五)汇总编制预算草案阶段

    县财政局预算审核财政预算人员增(减)情况,最终确定预算年度人员基数,汇总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草案;12月上旬,预算汇总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政府预算草案,分别报局长和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六)预算上报和批复阶段

    县财政局于12月底之前将政府预算草案报县政府主管县长、县长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提出的意见,对政府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定,以政府名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审;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后,县财政局在二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部门。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按要求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按时间提交县级预算草案。各部门要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和资料。

县财政局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 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十 预算编制工作的考核评比。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考核,对基础扎实、管理规范、工作精细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县财政局依法予以纠正;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财政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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