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22 09:05
方政办发〔2023〕38号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协调处置能力,巩固和深化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方山县“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方山县“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协调处置能力,巩固和深化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2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良好工作格局,着力解决执法联合不联动、执法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升对我县各类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打击,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交通运输安全形势不断向好,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快捷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路警”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执法协作和联动执法,加大对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和无证驾驶(含准驾车型不符)、无证营运(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已吊销)、驾驶人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锁定)、货运源头出具“阴阳磅单”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黑名单”“信用评价”等制度,实现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全链条监管的工作目标。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县治超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能作用,强化工作措施,推动“路警”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动治超会议,会商研究解决部门执法协作和协调联动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和明察暗访工作力度,确保治超联合执法协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格查验“四证一单”
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治超执法检查,对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要求当事人出示“四证一单”(即:《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货运源头装载磅单),并进行认真查验。
1.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重点核查货运车辆驾驶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违法行为;货运车辆是否存在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非法改拼装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或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明显存在准驾车型不符、车辆非法改拼装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查询驾驶人、货运车辆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反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2.查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重点核查货运车辆是否存在无证营运、未依法依规进行年审登记等违法行为;货运车辆驾驶人是否存在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提交《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该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已被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黑名单”《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被吊销或锁定,存在无证营运、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询驾驶人、货运车辆信息。
3.查验货运源头装载磅单,重点核查货运源头是否存在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出具“阴阳磅单”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的货运源头装载磅单与称重检测结果相一致或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核查;当事人拒不提交货运源头装载磅单、或提交的货运源头装载磅单未显示超限超载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货运车辆涉嫌路面驳载、货运源头涉嫌出具“阴阳磅单”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违法行为核查。
(三)严格规范联合执法程序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必须遵循多重违法行为“并行处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治超联合执法的闭环管理。
1.对涉嫌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和无证驾驶(含准驾车型不符)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罚,责令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强制报废,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票据的复印件抄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2.对涉嫌无证营运货运车辆、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罚。
3.对涉嫌出具“阴阳磅单”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货运源头单位,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处罚。货运源头单位不在本县范围内的,要抄告货运源头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并将货运源头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反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票据的复印件抄存档备查。
(四)严格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1.通过交通标志或执法人员的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接受检测。
2.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称重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4.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5.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现场执勤交通民警。
6.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将违法货车车辆相关信息报县治超办。违法货运车辆提供货运单的,县治超办进行货运源头责任倒查;拒不提供货运源头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按照《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7.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8.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9.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将县治超办核查的货运源头信息存档。
(五)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违法信息抄告、查处、反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一超四罚”“黑名单”“信用评价”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充分认识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作为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我县治超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高位推动,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要选择一批政治过硬、素质过硬、作风过硬、有执法资格的治超路警联合执法人员,全面推进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日常考核,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公正文明开展工作。治超路警联合执法人员要报县政府治超办备案。
(二)强化工作举措。要突出关键部位、关键时段,狠抓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车辆和非法改拼装车辆,结合辖区实际针对性调整勤务模式,采取定点设卡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易发多发路段和时段的巡查密度,扩大稽查范围,对过往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严管严查高压态势,切实增强联合整治超限超载行动的震慑力和影响,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纪律。治超路警联合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原则和“八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遵守执法程序;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治超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开展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的政策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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