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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3-24 09:08

【图解】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的解读


 方〔202312          

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方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2



方山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 以下称年度考核)。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地电方山分公司

第三条  未纳入年度考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委、政府领导下,由安委会统筹组织,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六条  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安委办统筹安排。

第七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及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八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各占10%,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占40%、防范遏制事故占20%、其它工作占10%。

第九条  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报经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的瞒报事故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优”。

( 一 )发生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 二 )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  )连续发生2起 (含) 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

(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目标值的。

第十三条  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累计加分不超10分;

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3分、2分;

考核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且死亡人数下降超过10%以上的加2分;

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10分。

第十四条  安委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纪委监委、委组织部、委宣传部、委政法委、委督查室、考核办和政府督查室,作为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和考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政府每年结合财政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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