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12-09 14:50
【图解】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方山县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办法》的解读
方政办发〔2022〕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方山县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方山县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提高农民收入,根据《山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以工代赈项目的适用范围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扶贫、乡村振兴政策,当地农民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省、市、县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基本农田。对沟道安排筑坝淤地,对河道安排打坝和垫滩造地工程,并兼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农田水利。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重点集聚天然降水,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以浅水井为水源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地区,重点建设截流(截潜流)、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水库灌区范围,重点建设和修复渠系、管道,新增、恢复和改善水浇地。
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草场建设。在现有适当规模土地上种植经济适用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其项目布局要与发展以牛羊等草食畜为主的养殖业紧密结合。
小流域治理。通过营造经济林、生态林等生物措施,结合淤地坝、谷坊等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片区综合开发。根据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从以工代赈上述五类工程中选择两类或两类以上相互配套、有机融合的相关建设内容捆绑实施,注重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工程建设能集中解决制约当地发展的生产生活瓶颈;能有利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共同改善发展环境;能有利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长远发展。
二、项目申报
(一)以工代赈项目规划。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建设任务、重点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二)以工代赈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由行政村结合实际情况谋划项目,项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向所属镇提出实施项目申请,所属镇在接到所属行政村申请后,经实地调研,同意实施项目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初审,统筹纳入年度申报计划,择优向市级发改部门申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择优选定项目编报本市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市级编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分别汇总编制全省年度国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和省以工代赈计划,并按时将全省国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国家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和省以工代赈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三)以工代赈项目申报前期费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公室)确定年度以工代赈项目申报计划后,可以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前期手续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善,申报项目前期费用由县财政拨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费用支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三、计划分配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以工代赈投资计划。计划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劳务报酬、工程效益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收到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开工前。县发展和改革局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手续,核实达到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的工程量和资金概算,确保项目具备资金到位即可开工建设的条件。对于适用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以工代赈项目,可采取审批可研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二)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直接监管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能按期完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相关信息。
(三)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开展自验,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技能培训情况和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全面验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结论,并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项目移交与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项目产权移交并投入使用、完善手续。项目产权所有者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经费,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五)项目公告公示。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所在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所在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标准、施工期限、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项目建设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监督)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按工种、工时公示劳务报酬标准。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及规模、群众受益情况、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档案资料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全流程档案资料管理,将项目申报、技术资料、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竣工验收资料等分类存放,确保不遗失、不漏项,并注意留存项目建设期间的照片、视频等各类影像资料。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镇政府要对项目相关资料分类进行保管,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档案归档和完备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资金安全使用
(一)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有关规定,中央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开工项目,要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安排不同批次中央以工代赈资金或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二)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不得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不得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费用支出。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将以工代赈资金落实到项目,项目资金支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加注意见后,财政部门方可拨付,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对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投资规模、劳务报酬发放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县财政局要对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五)因招投标、竣工决算产生的以工代赈项目结余资金,应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整使用。
六、试点示范项目规范高效实施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类试点示范项目。除上述对一般性以工代赈项目的规范要求外,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2021年)》要求,重点对设置公益性岗位的试点示范任务进行规范。项目所在村集体、乡镇应结合项目后期管护需要和周边脱贫人口就业需求设置公益性岗位,签订聘用协议并保留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永久性公示牌中应明确体现设置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等信息。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应由脱贫县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等统筹解决。
(二)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类试点示范项目。除上述对一般性以工代赈项目的规范要求外,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省、市、县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要求,重点对基层政府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和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试点示范任务进行规范。项目镇应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等,督促项目运营主体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就业技能短期培训,并优先保障参与务工群众和周边低收入群众在以工代赈中央资金支持的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示范园区、乡村旅游示范区和易地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就业。项目建成后,由中央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明确归项目所在镇、村集体或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所有。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应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实施职责,与龙头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项目运营主体共同推进项目实施,推动落实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试点示范任务,应组织和监督龙头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项目运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等项目受益主体签订资产收益分红协议,并督促项目运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分红收益。
七、其他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精神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