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三化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0-13 17:15
【图解】方山县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关于《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三化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方政办发〔202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三化三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三化三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精神,依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和《山西省开发区条例》,为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改革开发区领导班子任期制、全员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加快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行“三制”管理模式
(一)实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考核制。
1.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每个任期为3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3个任期。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2.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考核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任期内目标责任由县委研究决定。
(二)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
根据《关于设立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等事宜的通知》(方编字〔2020〕8号),核定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41名,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全面实行人员聘任制。聘期3年。
经过组织选调、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或公开选聘等方式选拔管委会职员,管委会和职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履行聘任聘用手续。
管委会全面推行职员岗位聘用制,打破身份界限,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1.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管委会“三定方案”核定职数范围内设置岗位。根据需要可设置部分特设岗位,用于聘任流动性人才。
2.聘任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的原则;人岗相适、双向选择的原则。
3.规范合同管理。管委会要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工作人员聘任期间因调动、到龄退休、违法违纪等原因终止合同的,按照现有规定执行。聘任期满后,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重新签订聘任合同,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
4.岗位聘任方法。七级职员、八级职员的聘任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征求示范区党工委意见,由管委会履行聘用程序。九级职员由示范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征求用人部门正职意见,由管委会聘用。
5.完善考核制度。管委会对工作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重点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6、派驻单位管理。派驻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派出,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双重领导,干部任免要事先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三)实行绩效工资制。
管委会全体职员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总量由市开发区建设领导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管委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安全生产等因素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决定分配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执行。管委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按照《山西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收入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收入绩效管理,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1.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绩效工资分配与示范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考核指标挂钩,部门绩效工资总量与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员收入与本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职员实际收入随岗位的调整而变化。
3.绩优酬优、奖优罚劣。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员加薪,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薪。
4.面向全社会招聘“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5.对改革后的薪酬制度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实行人员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四)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示范区干事创业。对原来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入示范区的干部,保留本人档案身份,执行示范区人事、薪酬等制度。在示范区工作期间,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等政策,记录档案工资调整情况。对期间职务、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本人档案应按照原身份详细记录职务、岗位等级变化和工资调整情况。本人调离示范区时,可以按照原档案身份办理调动。
(五)建立示范区人才交流使用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示范区提拔使用的干部任职满3年调出的,示范区可按实际职务、岗位等级办理调出手续。任职未满3年的,按原档案记录调整前的职务、岗位等级办理调出手续。
(六)引进社会各类人才。对于各类特殊优秀人才,可以开设绿色通道,按照有关政策择优聘用,同时也可以委托国内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力资源机构进行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
三、推进建设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管理团队
(七)搞好专业化建设。要用专业化管理破解招商引资、园区管理难题,开展产业链招商,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建立专业化的管理运营团队,所有工作人员原则上专业对口,学有所长,发挥专长,努力提升管理效能。
(八)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示范区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改革,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营商,以“整体外包”、“特许经营”等形式,委托开展“园中园”的设计、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与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收益回报和风险共担机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探索建设、招商、运营、服务等事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团队管理,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管理运营机制。人力资源管理要全面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在人员选聘、工资分配、职务职称晋升、考核奖惩等各个管理环节都要服从市场竞争规则,体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机制。
(九)推进国际化发展。示范区管理要有国际化视野,向国际化迈进,加强与国外园区的交流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外资,持续不断向国际化标准推进。
四、实行属地保障机制
(十)社会保险保障。示范区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依法享受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同时鼓励示范区为工作人员建立商业保险。
(十一)劳动监察保障。劳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保障示范区工作人员聘任合同、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严格依法依规执行。
(十二)职工权益保障。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妥善及时处理各项劳动人事争议,畅通工作人员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附件:
1.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任期制管理办
法(试行)
2.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职员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3.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职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试行)
附件1: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领导班子任期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改革创新发展,鼓励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干事创业激情,规范管理管委会班子成员,根据《关于设立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等事宜的通知》(方编字〔2020〕8号)精神,结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办发〔2020〕1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方山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正县级建制。中国共产党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作委员会,为中共方山县委派出机构,与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二、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
三、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在熟悉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经济工作、视野开阔、懂管理、会协调、年富力强、有干事创业激情的干部中选配担任。
四、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领导班子成员每个任期为3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3个任期。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五、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领导班子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示范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共方山县委进行考核。
六、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任期内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必须符合省、市对示范区的考核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社会效益和党建工作实效。
七、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较差”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的,主要领导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其它班子成员视情况予以调整。任期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不得连任。
八、示范区管委会绩效工作总量,由市开发区建设领导组或县政府根据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结果进行核定。领导班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按国家及全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绩效工作,在年度已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收入绩效管理,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领导班子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十、建立完善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机制,根据《山西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奖励总量由县政府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后的额度追加绩效工资总量。
十一、奖励总量=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实有人数×上半年(考核年度)示范区管委会年人均绩效工资。在奖励总量内,示范区管委会班子结合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分配。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享受目标考核奖励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或绩效考核奖金。
十二、经组织批准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中兼任职务的人员,仍执行其原工资制度,参与示范区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奖励分配,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或绩效考核奖金。
十三、通过市场化选聘的示范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聘用合同约定领取报酬。
十四、本办法(试行)由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中国共产党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职员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三化三制”实施方案》精神,严格按照“领导班子任期制、全员岗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制”的基本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全体职员(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 经过组织选调、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或公开选聘后,依据本办法,管委会和职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履行聘任聘用手续。
第四条 通过推行职员岗位聘用,打破身份界限,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五条 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党内条例办事原则;
(六)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七)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的原则;
(八)人岗相适、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职员岗位职级设置
第六条 岗位设置依据《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办发〔2020〕18号)核定的机构岗位职数确定。
第七条 管理岗位试行职员制,设置五个职级,依次为:五级职员至九级职员,具体如下:
五级职员(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六级职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兼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七级职员(管委会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正职);
八级职员(管委会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副职等);
九级职员(普通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发展和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九条 工勤岗位分为:
(一)技术工人(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二)普通工人。
第三章 职员岗位聘用
第十条 岗位聘用可以采取双向选聘、竞聘上岗或者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双向选聘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一)公布岗位;
(二)自愿报名;
(三)双向选聘;
双向选聘适用管委会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
七级职员、八级职员的聘任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征求示范区党工委意见,由管委会履行聘用程序。
九级职员由示范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征求用人部门正职意见,由管委会聘用。
第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方案;
(二)应聘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笔试、演讲或面试;
(五)个别谈话推荐;
(六)组织考察;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开选聘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方案;
(二)应聘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组织考察;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聘任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书。
竞聘上岗、公开选聘的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受聘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初心,担使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德才兼备,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三)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对示范区的发展建设有激情;
(四)专业性岗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聘用八级以上职员岗位的任职资格是: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职员的薪酬待遇按照《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职员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急需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市、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入编及聘任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新聘职员的聘任聘用由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职员聘用期满后,采取双向选聘、竞聘上岗的方式重新聘用。落聘职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岗位试聘,不服从安排或者试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作待岗处理。待岗职员参加待岗培训,培训期为三个月,培训期满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后推荐上岗两次。待岗期间基础工资不变,业绩性绩效工资停发,上岗后以岗定薪。
第四章 特设岗位
第二十条 为满足管委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特殊需要,设置特设岗位。
第二十一条 特设岗位不占用岗位职数和编制,岗位职级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确定。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岗选人、竞争择优、重在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二十三条 对特设岗位引进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岗位目标任务实行合同制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商人员用年薪和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具体标准由管委会与引进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职员退休后,如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可以特设岗位聘用。其薪酬待遇按在职时工资标准补齐差额,业绩性绩效工资等根据所聘岗位核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设岗位职员由管委会绩效考核领导组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不成,影响示范区考核目标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管委会有权提前解聘。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合同期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且完成聘期目标的,如本人申请,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可续签聘用合同。管委会职员退休后聘用到特设岗位的,聘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聘期,年龄满63周岁的一般不再聘用。
第五章 职员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档案留存、全员聘用,档案职级与聘任岗位、档案管理与合同管理、档案工资与绩效薪酬相分离的“双轨运行”管理模式。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实行七级至九级职员聘任制。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聘任聘用,以岗定薪。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九条 聘用到管委会各内设机构的公务员,其待遇和身份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执行,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变。
第三十条 经批准到所属国有企业任职的职员,实行档案留存、身份不变的管理办法,按所在企业聘用岗位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待遇,并由企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推进职员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合理应用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职员,在晋升职级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实行末位淘汰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应当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予以低聘或解聘。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三)对聘期内出现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解聘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的。
第三十三条 职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严重影响工作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职级进行聘用。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职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职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职员聘用合同书》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参照《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结合示范区实际起草制定。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所属企业员工的聘任聘用管理,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职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07号)要求,建立领导班子任期制、全员岗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制。全面实行以岗定薪、按绩取酬的分配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原则:
(一)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绩效工资总额与示范区经济、创新发展指标挂钩,部门绩效工资总量与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员薪酬与本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职员实际薪酬随岗位的调整而变化。
(三)绩优酬优、奖优罚劣。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员加薪,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薪。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方山示范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全体职员(含工勤人员)。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四条 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
第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
五级职员(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六级职员(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七级职员(管委会内设职能部门正职);
八级职员(管委会内设职能部门副职);
九级职员(普通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职务评聘工作按照示范区的发展和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工勤岗位分为:
(一)技术工人(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二)普通工人。
第四章 绩效工资组成
第八条 管委会及所属事业单位执行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职员的实绩和贡献,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职员岗位绩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第九条 基础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级职员基础工资按照正处级标准核定;
六级职员基础工资按照副处级标准核定;
七级职员基础工资按照正科级标准核定;
八级职员基础工资按照副科级标准核定;
九级职员基础工资根据本人情况按照科员或办事员标准核定;
第十条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业绩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工资总量的50%核定,不同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档差参照方山县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档差等比例调整,按月发放。
(二)业绩性绩效工资
业绩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工资总量的50%核定,职员业绩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确定系数,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结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发放一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岗位系数
1.管理岗位岗位系数的核定:
五级职员:3.4
六级职员:2.7
七级职员:2.2
八级职员:1.7
九级职员:1.2
2.工勤岗位岗位系数的核定:
高级技师:1.8
技师:1.6
高级工:1.4
中级工:1.2
初级工:1.0
普通工人:1.0
3.承担相应领导职责的五级至六级职员岗位系数对应增加0.2、七级至八级职员对应增加0.1。
(四)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发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76号)精神,绩效工资总量由市开发区建设领导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
第五章 绩效工资变动
第十一条 基础工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
第十二条 职员岗位变动以后,从正式聘任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绩性绩效工资按照九级职员的50%计发,转正定级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业绩性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病事假业绩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管委会引进的紧缺性高层次人才,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第六章 设立廉政风险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保证金按照本人业绩性绩效工资的10%扣减,聘(任)期内遵守廉政规定,未发生腐败案件或未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廉政问题,聘(任)期满后双倍返还。廉政风险保证金适用于示范区所有职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