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方山段用地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9-03 11:45
方政发〔2025〕9号
各相关单位:
《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方山段用地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方山段用地范围内
土地及附着物征收工作方案
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项目主线全长67.096Km,起点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与太原西二环高速(在建)设置枢纽互通相接,途径古交市、娄烦县、方山县,为确保该项目在我县境内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积极推动项目建设,坚持合法依规,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所有操作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对所有被征收人一视同仁,统一补偿标准和操作流程,做到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合理补偿,依据土地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市场行情,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可靠保障;坚持和谐征收,以人为本,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征收环境,实现征收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为保障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妥善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事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吕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2026年6月前完成项目方山境内工程的永久性用地、临时等用地的征收,2028年9月底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三、工作内容
征拆古交-娄烦-方山建设工程项目方山县境内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附着物涵盖房屋、构筑物、青苗、林木、农业设施、企业生产设施,以及通信、电力、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设施和坟墓等。
四、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征收范围
以古交-娄烦-方山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为准,具体坐标及边界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勘测报告和图纸为准。涉及方山县积翠镇、马坊镇区域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
(二)征收对象
土地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构筑物、青苗、林木、农业设施、企业生产设施等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
五、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境内建设协调任务有效衔接,顺利推进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提升我县内联外畅交通网络,决定成立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高 鹏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 秦 鑫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白智平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玉春 县政府副县长
刘月亮 县政府办主任
刘建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 王 强 县财政局局长
王国锋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志明 县林业局局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
王 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保平 县水利局局长
李 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薛晋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海宁 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局长
王 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建文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高锡利 县信访局局长
高海龙 县司法局局长
王乃明 县公路管理段段长
张少为 马坊镇镇长
曹永刚 积翠镇镇长
赵荣勤 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闫文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明山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杨建斌 山西地电公司方山分公司经理
郭 晋 马坊派出所所长
薛宋林 积翠派出所所长
连 凯 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马坊林场
赵 江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秦向丽 中国电信方山分公司总经理
李双江 中国联通方山分公司总经理
李宇星 中国移动方山分公司总经理
上述人员如职位变动,由新任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五、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和办公室,分别为征地拆迁组、土地保障组、信访维稳保障组。
(一)征地拆迁组由秦鑫任组长,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公路段、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马坊镇、积翠镇、山西地电公司方山分公司、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马坊林场、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征地、拆迁、临时用地的勘测、认定和临时用地的复垦认定,涉及镇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准备和其他协调工作,用地范围内的水利、通信、电力、广播,供水、供暖、管道燃气等配套设施的拆迁等事宜。涉及镇负责征拆权属认定,费用的审核、把关、兑付工作。
(二)信访维稳保障组由白智平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闫文平任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应急局、县司法局、马坊镇、积翠镇、县公安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服务,有关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的调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治安案件等。
(三)土地保障组由李玉春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马坊镇、积翠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临时占地的手续办理及复垦工作、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包括发布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稳评调查、编制征地补偿方案、履行听证程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组卷报批等)。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手续的审批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资料测算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范围及金额。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建平兼任,负责征收工作的日常事宜。主要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统筹对接,协调相关工作;协调服务项目建设管理、土地树木房屋征拆等工作;与建设单位加强沟通联系,与项目公司对接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各镇,着力推动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明确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征收部门
方山县人民政府
七、征收实施单位
马坊镇人民政府、积翠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时间
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
九、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山县段)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标准执行。
宅基地上的房屋,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子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山县段)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文件精神执行。
2.征占用林地补偿
(1)永久占用林地补偿。使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两项费用按项目《使用林地评估报告》统一补偿。
(2)临时占用林地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按第三方林地评估单位出具的《临时使用林地评估报告》统一补偿。
3.被征地农民社保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以县人社部门核算为准。
4.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我县制定的征拆补偿标准执行,由所属乡镇、村(居)、权属所有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项目公司、第三方评估认定机构(如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及程序
1.征收预公告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及性质,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宅基地房屋的建筑面积及附属物以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定的为准,林木数目以专业部门清点核查的为准,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征收调查结果应及时由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房产等部门停止为被征收人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4.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及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5.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利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结果,及被征收人的书面确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备案。
本条未列举的补偿程序及内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执行。
(三)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山县段)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各镇、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立即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相关各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治理严厉打击各种阻碍征收工作的非法行为,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征收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
(三)强化责任落实
征收工作启动后,相关各镇、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开展征收工作,每周五下午五点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山县段)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附件:
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
(方山县段)征地拆迁补偿及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一、征用土地补偿
(一)永久征地补偿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县(市)名称 | 涉及 村 | 区片名 | 基本农田(区片综合地价*1.2倍) | 水浇地(区片综合地价*1.2倍) | 其他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 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 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8倍) |
方山 | 四皓村 赤街村 温家庄村 | 东西两山区 | 31680 | 31680 | 26400 | 26400 | 21120 |
孔家庄 马坊村 | 中部沿川区 | 51270 | 51270 | 42725 | 42725 | 34180 | |
备注 | 1.其他农用地包括旱地、园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林地等 2.地类由方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地类图斑确定 |
(二) 临时占地补偿
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生活基地、便道、停车场、料场、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
全线采用:
种类 | 土地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临时占用地补偿 | 未利用地 | 500元/亩/年 | |
坡耕地 | 平均年产值1500元/亩/年 | ||
旱坪地,梯田 | 平均年产值1800元/亩/年 | ||
水浇地 | 平均年产值2200元/亩/年 |
注:临时占地手续由建设单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土地类别应以县自然资源局图库为准,复垦保证金只针对耕地,占用其它用土地的,施工完毕后按原使用性质整平恢复,不再交纳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
(1)用于便道、取土场、弃土场的7000元/亩;
(2)用于简易房、项目部驻地、停车场的10000元/亩;
(3)用于料场、预制场的13500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各类农作物、药材类、果树、木材树、苗圃等补偿标准
(一)各类农作物(主要指玉米、谷子、糜黍、豆类、莜麦、荞麦、土豆等)补偿,按征用耕地一季作物的平均年产值1267元/亩计算,已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果树类(包括苹果、梨、杏、桃、枣、核桃等经济林)补偿标准为:
规格 (地径)/cm | 种类及补偿标准(元/株) | ||||||
核桃树 | 枣树 | 杏树、桃树 | 苹果树、梨树及其他 | 零星未挂果树 | |||
地径<2 | 15 | 10 | 5 | 8 | 10 | ||
2≤地径<5 | 80 | 30 | 30 | 30 | |||
5≤地径<10 | 240 | 120 | 80 | 100 | |||
10≤地径<15 | 500 | 320 | 150 | 200 | 30 | ||
15≤地径<25 | 800 | 600 | 300 | 400 | 50 | ||
地径≥25 | 980 | 850 | 400 | 500 | |||
备注 | 1.每亩超过110株的按110株补偿,不超过的据实计算。 2.苗圃类意见不一致时,由中介机构介入,按评估价执行。 | ||||||
种类 | 补偿标准(元/架、株) | ||||||
未挂果 | 初果期 | 中果期 | 盛果期 | ||||
葡萄 | 30 | 80 | 240 | 400 | |||
杏树 | 3 | 55 | 100 | 200 |
(三) 木材树类(含榆、杨、柳、松、柏树等用材林)补偿标准:
规格 (胸径)/cm | 树种及补偿标准(元/株) | ||||
普通松树 | 杨树 | 落叶松 | 柳树 | 国槐 | |
7≤胸径<15 | 120 | 92 | 150 | 120 | 350 |
15≤胸径<25 | 220 | 192 | 240 | 220 | 450 |
胸径≥25 | 300 | 240 | 350 | 300 | 550 |
备注 | 胸径25cm以上每增加1cm补助增加10元。 |
(四)苗圃、幼材类(包括榆、杨、柳、松、柏等)补偿标准为:
树 种 | 补偿标准(元/亩) | |
一年生 | 二年生及以上 | |
留床油松苗 | 10000 | 20000 |
营养袋油松 | 16000 | 30667 |
树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高度(m) | 胸径(cm) | ||||
营养杯 油松、 营养杯 落叶松 | H<0.10 | 1.30 | |||
0.10≤H<0.20 | 1.70 | ||||
0.20≤H<0.30 | 2.50 | ||||
0.30≤H<0.40 | 3.00 | ||||
营养杯 油松、 营养杯 落叶松 | 0.40≤H<0.50 | 3.50 | |||
0.50≤H<0.70 | 4.90 | ||||
0.70≤H<0.90 | 6.60 | ||||
0.90≤H<1.10 | 8.17 | ||||
1.10≤H<1.30 | 11.67 | ||||
备注:营养杯油松高度1.3m以上,高度每增加10cm补助增加3元。 |
树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高度(m) | 胸径(cm) | ||||||
定植油松、定植落叶松
| H<0.10 | 1.10 | |||||
0.10≤H<0.20 | 1.50 | ||||||
0.20≤H<0.30 | 2.00 | ||||||
0.30≤H<0.40 | 3.73 | ||||||
0.40≤H<0.50 | 6.17 | ||||||
0.50≤H<0.70 | 6.60 | ||||||
0.70≤H<0.90 | 10.00 | ||||||
0.90≤H<1.10 | 14.67 | ||||||
1.10≤H<1.30 | 20.33 | ||||||
1.30≤H<1.50 | 31.33 | ||||||
1.50≤H<1.80 | 52.00 | ||||||
1.80≤H<2.0 | 78.33 | ||||||
2.0≤H<2.40 | 120.00 | ||||||
2.40≤H<2.70 | 186.67 | ||||||
2.70≤H<3.0 | 293.33 | ||||||
备注:3m以上高度每增加10cm补助增加10元。 | |||||||
桧柏 | H<0.4 | 2.33 | |||||
0.4≤H<0.6 | 8.33 | ||||||
0.6≤H<0.8 | 15.67 | ||||||
0.8≤H<1.0 | 22.67 | ||||||
1.0≤H<1.2 | 36.67 | ||||||
1.2≤H<1.5 | 60.00 | ||||||
1.5≤H<2.0 | 120.00 | ||||||
H≥2.0 | 160.00 | ||||||
备注:2m以上的高度每增加10cm,补偿金额增加10元。 | |||||||
树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高度(m) | 胸径(cm) | ||||||
云杉
| H<0.10 | 11.00 | |||||
0.10≤H<0.20 | 14.67 | ||||||
0.20≤H<0.30 | 18.33 | ||||||
0.30≤H<0.40 | 22.00 | ||||||
0.40≤H<0.50 | 26.00 | ||||||
0.50≤H<0.8 | 31.00 | ||||||
0.80≤H<1.0 | 45.00 | ||||||
1.0≤H<1.2 | 61.57 | ||||||
备注:1.2m以上的高度每增加10cm,补偿金额增加10元。 | |||||||
侧柏 | H<0.4 | 0.77 | |||||
0.4≤H<0.6 | 1.67 | ||||||
0.6≤H<1.0 | 3.17 | ||||||
备注:1.0m以上每增加10cm补助增加10元。 | |||||||
杨树 | H<1.0 | 一根一杆 | 1.00 | 插仟苗 | |||
二根一杆 | 1.50 | ||||||
1.0≤胸径<2.0 | 1.60 | ||||||
2.0≤胸径<3.0 | 6.17 | ||||||
3.0≤胸径<4.0 | 5.00 | ||||||
4.0≤胸径<6.0 | 12.33 | ||||||
6.0≤胸径<7.0 | 25.00 |
树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高度(m) | 胸径(cm) | |||
新疆杨 | H<1.0 | 一根一杆 | 1.50 | 插仟苗 |
二根一杆 | 3.00 | |||
1.0≤胸径<2.0 | 2.50 | |||
2.0≤胸径<3.0 | 6.67 | |||
3.0≤胸径<4.0 | 13.33 | |||
4.0≤胸径<5.0 | 21.67 | |||
5.0≤胸径<6.0 | 33.33 | |||
6.0≤胸径<7.0 | 50.00 | |||
柳树 | 胸径<1.0 | 0.93 | ||
1.0≤胸径<2.0 | 1.60 | |||
2.0≤胸径<3.0 | 6.33 | |||
3.0≤胸径<4.0 | 12.67 | |||
4.0≤胸径<5.0 | 41.67 | |||
5.0≤胸径<6.0 | 34.00 | |||
6.0≤胸径<7.0 | 50.00 | |||
备注 | 杨柳树胸径7cm以上按木材树类补偿。 |
树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高度(m) | 胸(地)径(cm) | |||||
国槐
| 胸径<1.0 | 5 | ||||
1.0≤胸径<2.0 | 8.33 | |||||
2.0≤胸径<3.0 | 16.67 | |||||
3.0≤胸径<4.0 | 29.33 | |||||
4.0≤胸径<5.0 | 41.67 | |||||
5.0≤胸径<6.0 | 73.33 | |||||
6.0≤胸径<7.0 | 173.33 | |||||
备注:国槐胸径7cm以上按木材树类补偿。 | ||||||
实生杏树 | 0.3≤地径<0.5 | 0.50 | 实生杏一年生 | |||
0.5≤地径<1.0 | 0.6 | 实生杏二年生 | ||||
地径≥1.0 | 1.0 | 实生杏三年生 | ||||
金针 | 一年生 | 2500/亩 | ||||
二年生 | 3500/亩 | |||||
多年生 | 4500/亩 | |||||
零星金针 | 5.00/簇 | |||||
沙棘 | 10.00 | 每穴 | ||||
柠条 | 10.00/穴 | |||||
绿篱 | 600/平米 | |||||
草坪 | 8/平米 | |||||
大灌木 | 30/穴 |
备注:
1.以上定植类树种如:杨柳榆槐每亩上限133棵,松柏杉类每亩上限167棵;
2.未涉及或苗圃类意见不一致时,由有中介机构介入,按评估价执行;
3.树木、苗木在补偿完成后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置,死树、死苗、枯树不计入赔偿范围;
4.苗木补偿只针对苗木所有人;
(五)药材类补偿标准:
种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药材 | 一年生 | 2000元/亩 | |
二年生 | 3000元/亩 | ||
多年生 | 5000元/亩 | ||
零星植物药材 | 大黄 | 15元/株 | |
党参 | 5元/株 |
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拆迁楼房、平房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规范要求
结构完整、组合严密、建造细致、内外平直、体形无损、坚实牢固。挑檐按1/3、楼梯按2/5、凉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
(2)部位补偿价格比例:
部位 | 二层以上(含二层) 楼房补偿价上限 | 平房补偿价上限 |
部位 比例 |
备注 | ||||||
预制板 1100 元 /㎡ | 现浇 1200 元 / ㎡ | 半框架 1300 元 / ㎡ | 砖混 950 元 / ㎡ | 预制板 1000 元 / ㎡ | 现浇 1100 元 / ㎡ | |||||
基础 | 132 | 144 | 156 | 114 | 120 | 132 | 12% | |||
圈梁 | 44 | 48 | 52 | 38 | 40 | 44 | 4% | |||
墙体 | 352 | 384 | 416 | 304 | 320 | 362 | 32% | |||
门窗及 门窗框 | 66 | 72 | 78 | 57 | 60 | 66 | 6% | |||
浇顶 | 313.5 | 342 | 370.5 | 270.75 | 285 | 313.B | 28.5% | 未封闭严密的22% | ||
地面 | 49.5 | 54 | 58.5 | 42.75 | 45 | 49.5 | 4.5% | 地板砖4.5%;水磨面4%;铺碎石混凝土3.2%;铺灰渣后水泥罩面3%;其他2.5% | ||
抹墙 | 44 | 48 | 52 | 38 | 40 | 44 | 4% | 刮墙4%;白灰3%; 清水墙1% | ||
屋顶 |
44 |
48 |
52 |
38 |
40 |
44 |
4% | 砖、瓷砖、油毡、沥青4%;混凝土、水泥3%;土垫顶2% | ||
外墙装饰 | 22 | 24 | 26 | 19 | 20 | 22 | 2% | 瓷板2%;水泥砂浆罩面1%;清水面0.5% |
部位 | 二层以上(含二层) 楼房补偿价上限 | 平房补偿价上限 |
部位 比例 |
备注 | ||||
预制板 1100 元/㎡ | 现浇 1200 元/㎡ | 半框架 1300 元/㎡ | 砖混 950 元/㎡ | 预制板 1000 元/㎡ | 现浇 1100 元/㎡ | |||
内墙裙 (水泥油漆) | 5.5 | 6 | 6.5 | 4.75 | 5 | 5.5 | 0.5% | |
玻璃 | 11 | 12 | 13 | 9.5 | 10 | 11 | 1% | |
外墙勒脚 | 5.5 | 6 | 6.5 | 4.75 | 5.5 | 0.5% | ||
落水管 | 5.5 | 6 | 6.5 | 4.75 | 5.5 | 0.5% | ||
下水 | 5.5 | 6 | 6.5 | 4.75 | 5.5 | 0.5% |
(3)测算方法
根据各部位补偿定价,有一项算一项依次相加,然后乘以建筑总面积得出房屋整体造价。房屋总面积为建筑面积和挑檐、楼梯、凉台折算面积之和。
1975年前房屋按整体造价的80%计算;1975年至1995年按90%计算;1996年至今按100%计算。
房屋高度在2.5米以内,按房屋整体造价的90%计算;2.5米(含2.5米)至3米的按95%计算;3米以上(含3米)的按100%计算。
结构松散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4%;倾斜裂缝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10%;残损断毁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
10%;陈旧失修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20%。
(4)计算公式
各部位相加×房屋总面积=整体造价
整体造价×年限比例×高度比例=基本造价
基本造价-合理扣除=实际补偿价
2.拆迁砖石窑洞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规范要求
结构完整、组合严密、建造细致、规格标准、坚实牢固、体形无损,前墙立面垂直平整,棱角分明,石块点、行、纹分布匀称,内墙平直光净洁白。挑檐、下水、女儿墙等齐备,挑檐按1/3 折算建筑面积,屋顶砖混、水泥盖板结构的隔热设施按1/5折算建筑面积。彩钢瓦、石棉瓦等隔热设施按1/10折算建筑面积。
(2)部位补偿价格比例:
部位 | 砖石结构850元/㎡ | 部位比例 | 备 注 |
基础 | 127.5 | 15% | |
墙体 | 382.5 | 45% | |
抹墙 | 51 | 6% | 水泥,白灰6%,清水墙3% |
墙裙 | 17 | 2% | |
门窗 | 68 | 8% | 塑钢8%,木、铝7% |
窗台 | 25.5 | 3% | 清水窗台1% |
地面 | 59.5 | 7% | 地板砖面、瓷板铺面7%,水磨面6%;其它4% |
屋面 | 42.5 | 5% | 瓷板贴面5%,清水面3%,其它贴面4% |
屋顶 | 51 | 6% | 水泥、砖6%,其它4% |
其它 | 25.5 | 3% |
(3)测算方法
根据各部位补偿定价,有一项算一项依次相加,然后乘以建筑总面积得出房屋整体造价。
1975年前房屋按整体造价的80%计算;1975年至1995年按90%计算;1996年至今按100%计算。
房屋高度在2.5米以内,按房屋整体造价的90%计算;2.5米(含2.5米)至3米的按95%计算;3米以上(含3米)的按100%计算。
结构松散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4%;倾斜裂缝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10%;残损断毁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12%;陈旧失修的房屋扣房屋整体造价的20%。
(4)计算公式
各部位相加×房屋总面积=整体造价
整体造价×年限比例×高度比例=基本造价
基本造价-合理扣除=实际补偿价
3.拆征长期无人居住的土(石)窑洞和废弃土(石)窑洞作价测算办法
(1)长期无人居住的窑洞,院墙、大门、门窗、火炕齐全完整,每平米按250元计算。
(2)废弃窑洞有门窗,窑洞完好,但火炕严重破烂,无院墙、大门,每孔补偿3000元;一炷香门窗的每孔补偿2500元。
(3)废弃窑洞无门窗,窑洞完好,每孔补偿 1000元。
(4)窑洞不完整,每孔补偿500元。
4.拆迁土(砖石接口)窑洞 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结构完整、组合严密、建造细致、规格标准、坚实牢固、体 形无损,前墙立面垂直平整,棱角分明,石块点、行、纹分布匀 称,内墙平直光净洁白。纯土密及砖石接口土窑的中、边腿的宽 度均按80公分计算面积。
砖石接口土窑洞每平方米400元。
纯土窑洞每平方米300元。
5.拆迁简易房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类别 | 补偿标准(元/m²) | 备 注 |
土坯房 | 120 | 石棉瓦盖顶 |
180 | 砖、灰、土等其它非石棉瓦盖顶 | |
砖石房 | 240 | 砖、石、水泥等非石棉瓦砌顶 |
180 | 石棉瓦盖顶 |
注释:
1. 夹墙窗,以简单装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院外硬化,补偿标准执行院内硬化标准,补偿费谁
硬化归谁所有。
3.挡墙补偿标准:砌石挡墙补偿标准290元 /m³;砌砖挡墙补偿标准335元/m³。
6.拆迁附属设施、附着物补偿作价测算办法
(1)围墙
类别 | 土围墙 | 砖石围墙 | 砖石包面 |
补偿标准(元/㎡) | 40 | 70 | 80 |
备注 | 干砌围墙按总造价的80%计算 |
(2)排水渠
渠口宽度(元/m) | 土渠 | 砖砌 | 石砌 |
宽度<0.5 | 20 | 100 | 260 |
0.5≤宽度<0.8 | 26 | 160 | 300 |
宽度≥0.8 | 30 | 260 | 500 |
(3)输排水管道
水泥管补偿标准 (元/cm) | 口径<10cm | 10cm≤口径<20cm | 20cm≤口径<30cm |
48 | 54 | 60 | |
30cm≤口径<50cm | 50cm≤口径<80cm | 口径≥80cm | |
96 | 120 | 180 |
(4)输排水管道20cm 以下细化标准
类别 | 口径<3.5cm | 3.5cm≤口径<7cm | 7cm≤口径<10cm | 10cm≤口径<16cm | 16cm≤口径<20cm |
铁管 | 14.4 | 26.4 | 38.4 | ||
塑料管 | 6 | 14.4 | 33.6 | ||
PE管 | 8.4 | 21.6 | 38.4 | 90 | 150 |
(5)厕所
类别 | 土质墙 无顶 | 土质墙 初顶 | 砖石墙 无顶 | 砖石墙 有顶 | 砖石墙有 顶瓷板包面 |
补偿标准(元/m²) | 130 | 195 | 195 | 390 | 520 |
(6)菜窖
类别 | 补偿标准(元/m²) | |||
高<1.2m | 1.2m≤高<1.5m | 1.5m≤高<2m | 高≥2m | |
砖石砌筑 | 90 | 130 | 170 | 200 |
土质 | 30 | 35 | 40 | 45 |
(7)水窖
类别 | 容积<10m³ | 10m³≤容积<50m³ | 容积≥50m³ |
补偿标准(元/m³) | 120 | 144 | 180 |
(8)月台及院内铺砌
类别 | 普砖 | 水泥罩面 | 瓷砖、水磨面 |
补偿标准(元/m²) | 36 | 48 | 60 |
(9)旱井、人工井、机井
类别 | 高<5m | 5m≤高<10m | 10m≤高<15m | 15m≤高<20m | 高≥20m |
旱井(元/眼) | 2600 | 3250 | 3640 | 3900 | 4200 |
人工井(元/眼 ) | 3000 | 5000 | 7000 | 9000 | 12000 |
机井(口径≤350mm) | 1000元/米 | ||||
备注 | 附属设施包括在内 |
(10)影壁
类别 | 简易影壁 | 普通影壁(水泥罩面) | 装饰影壁 |
补偿标准(元/m²) | 100 | 130 | 150 |
(11)大门
类别 | 简易栅则 门无顶 | 简易栅 则门有顶 | 未装 | 简装 | 精装 | 精装净宽2.5m以上(能进车) |
补偿标准(元/个) | 390 | 650 | 1040 | 2600 | 4550 | 7800 |
备注 | 附属建筑在内,特殊情况重新评估 |
(12)基础
类别 | 砌石基础 | 基础下有灰土或卵石回填 |
补偿标准(元/m²)(未竣工) | 180 | 240 |
(13)护坡
类别 | 干砌砖石护坡 | 混合砂浆石护坡 | 混合砂浆石砌 水泥罩面 |
补偿标准(元/m³) | 150 | 220 | 260 |
(14)家用取暖锅炉
供热面积/㎡ | 面积<100 | 100≤面积<200 | 200≤面积<300 | 面积≥300 |
补偿标准 (元/个) | 1300 | 1950 | 2400 | 3250 |
备注 | 包含搬迁费和补助费 |
(15)台阶(按投影面积计算)
类别 | 土面 | 砖石结构 | 牌石(水泥砂浆罩面) |
补偿标准(元/㎡) | 50 | 60 | 70 |
(16)涵洞
砖砌 | 高度<1m | 1m≤高度<2m | 2m≤ 高度<3m | 高度≥3m |
300元/m | 500元/m | 900元/m | 1300元/m | |
石砌 | 高度<1m | 1m≤高度<2m | 2m≤ 高度<3m | 高度≥3m |
800元/m | 1100元/m | 1400元/m | 1600元/m |
(17)室内装潢
简单装潢:门窗套、客厅装墙裙、 墙面刮仿瓷、普通地砖、卫生间吊顶、厨卫墙面贴面砖等180元/㎡。
中档装潢:门窗套、客厅装墙裙、 墙面贴璧纸、高档地砖、卫生间吊顶、厨卫墙面贴砖等360元/㎡ 。
高档装潢:门窗套、客厅装墙裙、 墙面贴壁纸、 高档地砖、卫生间吊顶、有固定装饰家具、厨房设吊柜、厨卫墙面贴面砖等600元/㎡。
(18)杂棚
棚高小于2m,按30元/㎡计算,棚高大于等于2m,按40元/㎡计算。
(19)卫生洁具(搬迁补助费)
普通洁具(包括坐便器、淋浴、洗脸盆等)600元/全套。
高档洁具(包括坐便器、淋浴、洗脸盆、浴盆、大理石面材等)1200元/全套。
(20)火灶、炕
火灶:土坯建造240元/个,砖石建造水泥瓷板包面600元/个,未包面的420元/个。
炕:720元/盘(有围墙、瓷板、水泥贴面),未贴面的600元/盘。
(21)普通鸡窝、猪圈、牛棚;标准化猪舍、鸡舍
普通鸡窝、猪圈按60元/㎡计算。
普通牛棚、牛圈按120元/㎡计算。
标准化鸡舍、猪舍按300元/㎡计算(水、暖、电等附属设施在内)。
(22)其它附属设施
不锈钢栏杆:180元/m。
其它栏杆:120元/m。
钢架楼梯:420元/m。
混凝土楼梯:420元/m。
检查井:2000元/个。
室内采暖:48元/㎡。
农电改造:360元/表。
有线电视:540元/户。
自来水进户:1000元/户。
电话:240元/部。
宽带:600元/部(不计电话费)。
石碾、石磨:240元/个。
草坪:9.6元/㎡。
太阳能:240元/部(搬迁费)。
广告牌:60元/㎡。
沼气:4200元/套。
青储窖:40元/㎡(土结构)、230元/㎡(砖混三七墙)、180元/㎡(砖混二四墙)、400元/㎡(混凝土结构)。
涉及青储草的搬迁,还需增加青储草打包(300元/m³)、运输费用(50元/m³)。
(23)粪池、储水池
类别 | 混凝土 | 砖石砌 | 土制 |
补偿标准(元/㎡) | 120 | 60 | 36 |
(24)坟墓类,建议采用以下补偿标准:
种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坟墓(带石碑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加2000元/宗、既带石碑又带华表等设置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加4000元/宗。 | 土墓 | 5000元/座 | 按合同要求按时搬迁的,每宗给予1000元奖励;新坟(3周年以内)在以上基础上增加2000元/座 |
砖墓 | 7000元/座 | ||
石墓 | 10000元/座 |
注:单价包括一切移坟费用。
四、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标准
1.拆迁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一次性):建筑面积<30㎡,按300元补助,建筑面积≥30㎡,按10元/㎡补助。
2.拆迁房屋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建筑面积<30㎡,按200元/月补助,建筑面积≥30㎡,按6元/㎡每月补助。
3.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每户给予1000元奖励。
五、电力、通讯以及光缆等设施补偿标准按照2015年《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镇村零星电路设施:水泥电杆1000元/根;木质电杆600元/根;拉线每根200元(以上单价含占地及青苗费用),另零星通讯线路也可参照本单价执行。对于主干电力或通讯线路及相关设施在双方共同调查后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中介机构介入,根据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六、施工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修建恢复原样
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道路所有人实地进行调查确认,经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单价标准向县协调领导小组缴纳道路通行押金。施工结束后,由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利用押金统一安排进行修复处理。
2.对于路面宽度小于3.5米的农村道路,道路修复标准按照每公里25万元;超过3.5米的,按25万标准进行折算。
3.对于等级较高的农村公路,由建设单位和公路所有人进行调查公路损坏情况并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按市场现行价格进行预算,经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按预算执行。
七、不予补偿的部分,及有争议项目的补偿办法
1.在通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一经调查核实不予补偿。
2.废弃枯井、废渠、无主坟墓、不予补偿。
3.有争议的建筑物和土地,补偿至镇政府,由镇政府核实清权属后再予以补偿,但不能干扰工程建设。
八、对厂矿企业的拆迁补偿
1.所有人能提供合法经营手续的,可由中介机构介入进行评估,按评估价金额进行补偿。
2.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违规经营的,按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
3.对已倒(关)闭的厂矿企业,又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只给予设备搬迁补助,建筑物按拆迁标准执行。
九、征地拆迁管理费用
为了有效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最大限度的调动各方积极性和支持力度,按照所属范围内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的2%计取管理费。为提高各镇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由县协调组制定奖励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
十、其他
1.征地、拆迁范围为该项目设计、勘界的公路路基与沿线附属设施占地(含收费站及其生产、生活区等),以上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
2.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调查登记现场实测面积为准,占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登记面积为准,树木及其它设施以现场调查数量为准,并要求被征地拆迁人签字确认登记结果。对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可以通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现场影像资料进行登记,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3.征迁标准下发后,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镇长亲自挂帅,成立和充实地方协调领导组,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抓紧工作,克服困难,排除干扰,加快进度,保证工程项目建 设的顺利进行。
4.征迁工作要公开、透明,要严格支付程序,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挤兑、挪用补偿款,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积极创优建设环境,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5.在实施过程中,补偿项目缺项和没有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与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商处理,也可邀中介机构介入。
6.拆迁补偿标准是指集体土地性质的建筑物(含小产权房屋),对国有土地上大产权房屋拆迁的,可依据2016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程序予以补偿。
7.拆迁人应按规定做好房屋拆迁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拆迁补偿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将拆迁补偿档案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偿方案没包括的补偿物和补偿标准,如工作需要可由县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案研究确定,适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9.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更适合实际,便于操作,各镇可在设计阶段视需要提前介入进行调查摸底工作,以便更好的服务群众。
10.本方案仅适用于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山县段)公路建设工程的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方山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