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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山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4-06 11:05

方政发〔202311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方山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3329


方山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28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依据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实施耕地“进出平衡”,确保全县耕地总量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方案保持耕地稳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各镇科学编制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确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保护的原则,并通过统筹部署,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并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统筹工作安排依法调整地类。根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施要求,明确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工作时序、实施计划、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依法对地类予以变更。

(三)强化进出制度规范平衡管理。县政府对全县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实行统筹调控,坚持“镇域自行平衡、县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镇域内各村无法落实平衡的,由镇域自行统筹;因镇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确实难以在本镇域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以镇政府为主体跨镇域调剂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县政府因地制宜统筹指标调剂。

(四)建立耕地进出平衡补偿标准。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调入方,由耕地指标调出方给予资金补偿,补偿标准自行协商,但必须征得双方同意。

三、工作程序

(一)签订协议。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经承包农户同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各镇政府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二)用地申报。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向当地镇政府申报占用耕地请示。

(三)初步意见。镇政府根据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申报占用耕地请示,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等要求,各镇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

(四)编制方案。根据各镇政府上报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每年4月底前,由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五)组织实施。各镇政府依据已批准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照“先补充、后占用”原则,复垦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必须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六)复垦验收。各镇政府将复垦补充耕地情况向县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专家,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出具验收结论,纳入新增补充耕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各镇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稳妥处置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严禁为追求“进出平衡”指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毁树造田、平塘复耕,损害群众合法利益;严禁为规避“进出平衡”而对合理的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懒政不作为。必须在耕地动态平衡中有效助理乡村振兴。

(二)强化监管。要认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将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建立耕地用途管制日常管护及巡查工作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早发现、及时报告,制止“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三)强化问责。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采取不定期检查督办,及时掌握动态,推进工作开展。对未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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