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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山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 43项改革举措(试行)》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11-15 11:00

方政发〔2023〕40号

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50项改革举措的通知》(吕政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方山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43项改革举措(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方山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43项改革举措

(试行)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特制定我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43项改革举措。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开展“一照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的本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直相关部门)

2.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核验。推进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等3类电子证照,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电子证照真伪。(牵头单位: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3.持续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标准化实施规范,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管理,动态调整“一枚印章管审批”划转事项基本目录。全面铺开“一业一证”改革,县域范围内全面落实28个行业许可实施规范,切实提升集成化服务效能,全力推动实现市场主体“一证走山西”。(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4.实现政务服务“三办”服务。升级“一窗办”,政务大厅“一窗”综合服务实现智慧化、高效化、规范化、便捷化升级,完成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窗口设置,推动政务服务由“多窗申请”向“一窗受理”转变。推行“自助办”,全面推进“7×24 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超市建设。优化“全代办”,完善“全代办”服务窗口,健全“全代办”服务机制,持续壮大“全代办”服务队伍,探索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对一”贴心“全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5.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对接配合省级市级平台,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一次身份认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服务事项,并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任一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县直相关部门)

6.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对接省级市级平台,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县直相关部门)

7.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登记的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8.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税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9.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县级层面全面梳理事项,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编制形成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项,不纳入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10.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1.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 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12.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相关单位依职权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区域性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 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气象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等县直相关部门)

13.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等县直相关部门)

14.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5.优化重大项目审批流程。对重大项目推行项目前期策划机制,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项目一委托、一项目一清单”的服务机制,主动对接,靠前谋划,提升“全代办”服务质量。开通重大项目“集中办公、优化流程、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的绿色通道,项目审批“一事一策”,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16.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验收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等县直相关部门)

17.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 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8.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等县直相关部门)

19.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牵头单: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等县直相关部门)

四、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20.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的融资债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吕梁银保监分局方山监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21.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配合省级科技部门,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牵头单位:县教科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22.构建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试点开展定期向民营企业推介项目改革。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入”原则,提供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为民营市场主体融资增信。健全民企包联制度和常态化入企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县工商联等县直相关部门)

23.创新招商方式。聚焦主导产业开展精准招商,重点在生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康养大健康、医药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展招商。搭建招商人才梯队,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建立项目库,确保项目精准对接;坚持招大引强,招强引优,下沉产业链,形成集群效应。(牵头单位: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24.用好“吕梁政企通”。利用信息化高效手段,用好“吕梁政企通”,在实现“政策找企业”的基础上,实现政策实施评估、政策服务增质和简易化兑付,助力惠企政策资金快速直达企业,实现“秒报、秒批、秒付”。探索金融服务事项进平台,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和效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等县直相关部门)

25.全面优化“个转企”服务。行政审批、市场、税务、金融、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个转企”扶持措施,从财政奖补、金融支持、税收服务等方面强化政策供给,切实打通“个转企”在企业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堵点,畅通“个转企”全流程渠道,助力个体户实现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金融办、税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26.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健全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在全范围内常态化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行业特殊地位违规强制收费行为。坚决查处各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7.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28.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加强和创新监管

29.完善监管机制。在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完善综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吕梁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体局、县疾控中心等县直相关部门)

30.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推进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方位公示、多场景应用、全流程追溯。(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直相关部门)

31.建立“信用+风险”税务监管体系。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部分涉税业务办理,努力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32.升级市场诉求“线上办”。健全完善“12345”热线级“回访+督办”机制,不断提升热线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市场主体诉求“听得到、答得快、办得实”。(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33.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政务诚信牵头单位和人民法院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司法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34.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持续开展“清欠”工作,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逾期欠款,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优化经营性涉企服务

35.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36.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税务局等直相关部门

37.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38.优化纳税服务。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向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推行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吕梁银保监分局方山监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39.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推动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共享共用,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40.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允许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41.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42.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其他材料。(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43.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依托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支撑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支持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获取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证照信息。(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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