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9-18 09:54

【图解】方山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方政发〔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揭示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也可以对拦标价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但不得参与拦标价制定、审查等管理活动。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上级安排在我县建设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赠款; 

  (六)以转让、出售、拍卖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围绕“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实现“三个转变”,打造政府投资审计新模式。 

  (一)推动实现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审计机关要坚持《意见》提出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解决需求与可能之间的矛盾;科学合理制定审计项目计划,遵循“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将投资审计的重心转向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 

  (二)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首先投资审计应涵盖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主要内容;其次投资审计履职要全面,积极开展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政策、公共权力以及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基础设施等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努力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第三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揭示和反映问题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促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单位落实责任,促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揭示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审计机关要不断创新审计理念、技术方法,实现投资审计理念、理论、制度、技术的现代化,努力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要以“金审工程”三期为依托,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化、智能化、模块化审计,大力推进大数据在投资审计中的运用,提高投资审计的质量和效率。要通过引进人才、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工程审计和信息化审计复合型人才培养,使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明确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审计机关是否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不影响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也不影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具备审计条件后,根据法定程序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经确认的竣工结算书等资料和数据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计,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中发现的结算不实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一)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二)编制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优先考虑关系全局性、战略性且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制定,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调整程序,未列入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审计。 

  第七条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合理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一)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提高投资绩效,厘清建设单位的投资管理职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的职责错位现象。 

  (二)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法定职责,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三)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建设单位的工程价款审定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从而反映工程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投资绩效。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和督促机制。 

  (一)健全落实责任机制。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原则,跟踪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 

  (二)健全落实检查机制。审计期间要把以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未整改、假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揭示反映,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维护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落实移送机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一)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项目,可以把审计项目中确需专业人员承担的部分委托给中介机构完成,不能把整个审计项目外包,否则等于将审计监督权转移,审计人员要对外聘人员的审计取证等材料进行把关复核。 

  (二)审计机关要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内部质量控制,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得参与建设单位的管理决策活动。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或人员的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