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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10-20 17:15


吕环罚字〔202314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6395XJ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曹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道靖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日对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清空,有溢流外排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14号)和2023年9月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清空,有溢流外排情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公司处39万(叁拾玖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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