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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10-17 10:00


吕环罚字〔202311

山西吕梁山矿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HG4JB17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相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晓军

山西吕梁山矿产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对山西吕梁山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冶炼炉除尘器除尘灰在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11号)和2023年8月28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9(贰拾玖)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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