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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8-09 10:50


吕环罚字〔202310

山西水投方山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LEG5N6B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县城食品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谦亮

山西水投方山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方山县三川河(方山城区段)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负责建设的方山县三川河(方山城区段)生态修复治理PPP项目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2、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县城瓦窑河交汇处南侧施工作业,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损坏,部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外溢进入北川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10号)和2023年7月29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你公司处10万(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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