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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2-22 08:10


罚字[2022]22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GU90GOX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相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利军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1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贮存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111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我局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方环罚告字[2022]2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处以三十九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  号:3901014410000010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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