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2-22 08:10
吕方环罚字[2022]22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GU90GOX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相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利军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贮存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我局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方环罚告字[2022]2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厂处以三十九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 号:3901014410000010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