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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2-06 19:55


吕方环罚字[2022]21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0GU90U5Q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相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晓东

法人身份证号:14**************13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18234890109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未包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方环罚告字[2022]2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处以肆拾肆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901014410000010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厂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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