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12-13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7-08 17:17
吕环方罚字[2022]12号
方山县大武亨泰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8MAOHH12Y9U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务云
法人身份证号:14**************13
现场负责人:王务云
现场负责人职务: 厂长 电话:13*******83
方山县大武亨泰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联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方环罚告字[2022]1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厂处以肆万陆仟贰佰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2]13号
岚县炬华煤业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HHEAL90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兵兵
职务:总经理
法人身份证号:14***************13
联系电话:15*******54
岚县炬华煤业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填沟造地工程场地内临时贮存煤炭(中煤)部分苫盖不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2]1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六、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万零陆佰元的罚款。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