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2-22 16:57
方环罚字[2022]1号
高唐县鑫和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国道改线工程路基总承包项目部三分部连接线弃石加工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687218494K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石板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玉奎
法人身份证号:372********0819
联系电话:138******80
高唐县鑫和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国道改线工程路基总承包项目部三分部连接线弃石加工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2]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处以肆万捌仟肆佰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96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