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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14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0-25 12:09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13号 

     

方山县北武当科技生态示范园区有限公司(北武当玄武湖水上游乐旅游服务设施暨于成龙酒文化博览园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885052818   

  地址:方山县北武当镇武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雒冬生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41************018 

  联系电话:15*******82 

  方山县北武当科技生态示范园区有限公司(北武当玄武湖水上游乐旅游服务设施暨于成龙酒文化博览园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13号)及《送达回执》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及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拾贰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名:吕梁市财政局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14号 

    

吕梁市金鑫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GTXG60L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东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照平 

  法人身份证号:142************715 

  联系电话:17*******89 

  吕梁市金鑫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部分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1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名:吕梁市财政局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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