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7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6-04 09:42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5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GRRRC2X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木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红雷
法人身份证号:142************517
负责人:杨 涛
联系电话:13*******69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煤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矿矿区西北角污水检查井内有生活污水经排洪涵洞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图片为凭证。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矿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5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不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矿处以叁拾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矿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5月8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6号
方山县鑫欣选煤有限公司:
地址:方山县马坊镇里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全平
负责人:李全平
方山县鑫欣选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9日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不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肆万肆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5月8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7号
高唐县鑫和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国道改线工程路基总承包项目部三分部连接线弃石加工料场):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石板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玉奎
高唐县鑫和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国道改线工程路基总承包项目部三分部连接线弃石加工料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产品未采取苫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场处以叁万柒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场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