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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7-22 11:32

  吕环方罚字[2020]9号 

     

  方山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566327096Y 

   地址: 方山县圪洞镇建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世福 

  法人身份证号:141************037 

  职务:厂长    

  电话:13*******26 

  方山县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4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吕梁市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对黄河(汾河)流域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清零行动检查组2020年4月15日反馈你厂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紫外线消毒设施停运。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17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堪察)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6月7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0号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国道改线工程路基总承包项目部三分部段第三合同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37824X 

  地址: 方山县峪口镇圪针湾村      负责人:崔东斌      、 

  职务:地协部部长   电话:13*******48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国道改线工程路基总承包项目部三分部段第三合同项目部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2020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部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部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部施工中将开挖土石方弃入北川河西侧的岸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肆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肆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6月7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1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蓝图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664498462J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   职务:总经理 

  法人身份证号:142************17X 

  联系电话:13*******63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蓝图煤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煤矸石未按验收要求外售,倾倒在厂区附近沟内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6月2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2号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7336395XJ 

  地址: 方山县峪口镇下曹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东方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堆存中煤、煤泥部分未采取苫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以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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