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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住建局关于《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解读

来源: 方山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9-10-20 17:18

  《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9年10月13日经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方便民众更加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要求,保证《标准》的实施效果,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标准》出台背景 

  为规范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客观公平,促进县城提升改造顺利实施,根据《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标准。 

  二、《标准》基本原则 

  征收与补偿标准遵循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标准》主要内容 

  《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客观公平,促进县城提升改造顺利实施,根据《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补偿。 

  第三条  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提升改造的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评估。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七条  评估单位应当向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整体和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将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解释后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由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方山县县城提升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范围内拆迁区域。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解 读 人:顾永强 

  联系电话:13*******0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