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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6-22 16:00

方政办发〔2016〕27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方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方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⑵实施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⑶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⑷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方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气象局、农业局、畜牧局、广电局、县通信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环保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人武部:协调驻县部队、民兵参加救援、抢险。

武警中队:协助公安局做好现场警戒、保安和抢险与疏散等工作。

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的火灾与泄漏的隐患处置。

安监局: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经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成品油、电力保障和工业、企业发生环境事故的有关协调工作。

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质,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交通局: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公共事业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市供水水源安全工作。

畜牧局:负责畜牧养殖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协调处置工作。

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协调处置工作。

广电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的宣传和报道。

卫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水利局:配合拟制县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林业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的保护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气象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县通信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2.4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安监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1.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1.4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给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环保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县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研究、开发与建设,组织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况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⑵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⑶指令所有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⑷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⑸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保障工作到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体系,逐步形成全县两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3.2  县环保局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3.3  县环保局建立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县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环境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2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3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污染;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域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1.4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⑴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

4.2.2  Ⅲ级响应

⑴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2.3  Ⅱ级响应

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申请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⑷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2.4  Ⅰ级响应

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申请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⑷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区、县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报省、市人民政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⑴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⑵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县环保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必要时经请示环境应急指挥部后可以请求监测力量进行增援。

⑵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⑴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⑵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⑶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⑷启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⑴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⑵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⑶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境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做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5.3.2  县环保局对全县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通信、邮政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能力,做好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员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  技术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按照《方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

7.1.2  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查、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与政府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与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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