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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水利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03:30

第一条 方山县水利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水利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制定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安排意见,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家省、市、县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全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监测。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执行国家、省、市节约用水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统筹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指导全县河道采砂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重要河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水系连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河长制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县域小水网建设,指导县域小水网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水保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与方山县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方山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方山县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发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县水利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化、政务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水利科技和外事等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审核全县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制度,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县管河流干堤、病险水库、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编制县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组织起草水利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县际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等水利水保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

承担全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县级河长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县级责任单位履行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督导各县级相关责任单位、各地开展流域突出问题整治。组织县级、指导下级河长制考核工作。指导全县河流的岸线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或指导全县重要河流的开发、治理、水系连通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作。

承担全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实施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监测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工作,制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提出全县节约用水考核评价标准,指导节约用水评价和监督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编制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拦河闸(坝)工程改造规划。指导编制全县水库、拦河闸(坝)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全县调水工程、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拦河闸(坝)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负责县管调水工程、水库、拦河闸(坝)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蓄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对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农村水利股

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全县乡镇供水工作。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水土保持股

组织协调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全县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县水利局行政编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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