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浏览

方山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03:30

第一条  方山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方山县规划局牌子。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自然资源法规条例,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条例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主

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承办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

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是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上报。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在本县域开展的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六)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导。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方山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较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3)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4)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等部门在煤矿等矿产资源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建立完善部门间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涉及重大规划方面的事项由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资金运行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

(二)综合股。牵头负责国土、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全县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定。牵头配合行政许可听证和征地补偿安置等涉及自然资源管理争议裁决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依据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工作。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县委县人民政府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负责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收益管理和自然资源资产统计等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组织实施全县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组织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统筹研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城乡建设规划股。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城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级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组织全县城镇和村镇规划编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的“五线”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审查咨询。负责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和布局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核定其用地位置、界线、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等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外立面装饰、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公共配套建设工程等规划管理。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 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 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

(四)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

护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编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 参与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协助开展全县地质勘查工作、配合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储量报告评审。配合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配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编制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规划,管理县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和注册测绘师,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方山县的测绘活动。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实施情况的监督、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全县土地、矿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工程现场放线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本县域开展的督察工作。负责调处信访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