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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函〔2013〕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3-27 00:0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越来越强,对维护自身权益更为关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望越来越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务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把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二、明确职责,着力推进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我省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由省编办牵头落实,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由省审计厅牵头落实,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由省环保厅牵头落实,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由省安监局牵头落实,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落实,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由省教育厅牵头落实,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由省卫生厅牵头落实,推进科研机构信息公开由省科技厅牵头落实,推进文化机构信息公开由省文化厅牵头落实,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由省国资委牵头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1号)部署,统筹推进,指导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召开专题会,对本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省、市、县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责任到单位(处室),责任到人。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公开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各牵头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处。

三、完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各牵头部门要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阅。充分依托档案馆、图书馆及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信息公开栏等平台,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关注舆情,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科学研判公开后的反映,周密制订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对易引发评论炒作的信息,要及时正面引导,确保公开效果。关注舆情动态,强化公开信息的内容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按程序获得政府信息。

五、规范程序,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全面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积极稳妥地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细化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合理设置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该公开的事项都能够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近年来,涉及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征地手续与补偿信息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依申请公开不断增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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