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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2 16:00

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XK-00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污水污物、消防安全、验资证明、规章制度、医务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送达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事后监管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XK-0002

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

1.首次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变更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年度校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4.补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5.续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6.注销登记医疗执业许可。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二十一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九条

送达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九条

事后监管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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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XK-0003

执业

医师

注册

1.首次注册执业医生。

2.变更注册职业医师.

3.补证执业医师。

4.注销执业医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医师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决定责任:1.《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送达责任:《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事后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XK-0004

乡村

医生

执业

注册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送达责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后监管责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2.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3.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4.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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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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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XK-000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1.医疗保健机构。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3.母婴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4.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九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

01269094-XK-0006

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

XK

-0007

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3.《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

4.《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审批行政许可的;

4.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

XK

-00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

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方山县卫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

XK-

000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参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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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XK-0010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五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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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XK-0010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五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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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XK-00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0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参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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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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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QT-00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建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8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

审查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参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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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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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CF-0001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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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01269094-CF-000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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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0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04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2-CF-0005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06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经营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4-CF-0007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08

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擅自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09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0

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卫生设施饮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1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2

学校不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3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4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5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6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 2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7

医疗废物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第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8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19

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0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1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2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3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4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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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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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5

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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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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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6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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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7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8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29

消毒产品命名、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处罚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0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的物品未达要求的处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1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3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4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5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6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7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8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3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0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1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3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等的处罚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4

违反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八)

第(九)项第(十)项【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5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的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6

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施工建设的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7

出售或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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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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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8

违反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4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49.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49.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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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0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1

对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51.1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51.2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3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4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5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6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7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8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一条【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31号)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59

对医师违法行为的处罚(59.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9.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59.3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59.4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59.5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59.6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等的处罚)(59.7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二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1

医疗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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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5

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6

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7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69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第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0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1

医疗废物流失、汇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2

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3

农村医疗废物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4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5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6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7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8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79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0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1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3

对预防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6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7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8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89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0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1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2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3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4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5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医疗机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6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7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8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099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 53号)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00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 53号)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01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 53号)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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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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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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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94-CF-0102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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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94-CF-0103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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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94-CF-0104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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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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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94-CF-0105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医疗机构提出公众邀请的处罚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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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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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94-CF-0106

对医疗机构违法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处罚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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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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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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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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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94-CF-0107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处罚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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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08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09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第五十九条号)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0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1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2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3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4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5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1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2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6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7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8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19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0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1

逾期不检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计划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2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3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4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5

做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6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7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8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29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30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节育手术的处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01269094-CF-013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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