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水保水利局关于现有权力事项梳理自查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9 16:00
根据《方山县“六权治本”工作方案》(方发〔2015〕4号)和《方山县推行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方政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我们把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中属于我局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自查,共涉及各项权力64项,具体是行政许可10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处罚24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行为13项,并按规定完成了各项表格填写,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资料呈报,请予审核。
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1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社会团体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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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1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社会团体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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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1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社团登记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社会团体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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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 |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民办非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民办非企业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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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 |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变更登记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民办非企业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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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 | 1.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是否同意注销登记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民办非企业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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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3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规章】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规定报上级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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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3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2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 【规章】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养老机构变更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上级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养老机构变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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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许可 | 012690491-XK-0003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3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 【规章】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养老机构注销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上级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养老机构注销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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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处罚 | 012690491-CF-0001 | 对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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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处罚 | 012690491-CF-0002 | 对民办非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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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处罚 | 012690491-CF-0003 | 对擅自移动或故意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遵循客观事实,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发现或举报的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未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在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执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玩忽职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六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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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处罚 | 012690491-CF-0004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遵循客观事实,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发现或举报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2.未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在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执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玩忽职守,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六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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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强制 | 012690491-QZ-0001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或对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 |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八条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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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强制 | 012690491-QZ-0002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或对被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 |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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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确认 | 012690491-QR-0001 | 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确认 |
| 【规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对外公示申请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将审查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5.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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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确认 | 012690491-QR-0002 | 婚姻 登记 | 1.1结婚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 【规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颁发结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婚姻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办理婚姻登记时,超过收费标准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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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确认 | 012690491-QR-0002 | 婚姻 登记 | 1.2离婚登记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 【规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颁发离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婚姻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办理婚姻登记时,超过收费标准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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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确认 | 012690491-QR-0002 | 婚姻 登记 | 1.3补发结/离婚证 | 【规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5.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婚姻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办理婚姻登记时,超过收费标准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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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1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给付 |
| 【规章】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民政部第101号文)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登记造册、初步拟定救助金分配方案、交由局领导审批。 4.给付责任:依据救助金额分配花名,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提出的申请作出予以行政给付的; 3.审查过程中,对于优抚对象出具的虚假诊断、证明、鉴定、票据等予以审查通过;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付的; 5.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分配救助金;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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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2 | 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救助的审核意见(不同意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不同意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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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3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对乡镇或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乡镇或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乡镇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及时给予救助; 4.给付责任:通过财务室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7.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3.《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4.《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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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4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各乡镇上报回的灾情报告、请款(物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资料、公示材料、经乡镇审核无误的受灾户人口台帐进行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灾款物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各乡镇上报回的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 3.决定责任:根据各乡镇上报并经核实后的灾情影响生产生活程度情况及救灾资金情况,集体研究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 4.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将下拨救灾款物发放到户。 5.监管责任:指导各乡镇将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将发放台账及时上报,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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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5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 4.给付责任: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监管责任: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核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吕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十条;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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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6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 |
| 【行政法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规章】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山西省政府令228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意见、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4.给付责任: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通过信用社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 5.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或者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 2.不按时限受理、审核、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 3.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4.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未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发放不及时的;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减少后隐瞒不报,套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 6.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7.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三十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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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7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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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8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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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0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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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0 | 残疾军人抚恤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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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1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三十三条。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按照县武装部提供本年度从我县入伍的义务兵名单,将城镇入伍、农村入伍及所属乡镇区分制表。 2.承办责任:根据统计局出具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金额,核算出优待金标准。 3.审批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家庭优待金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2.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3.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4.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6.久拖不批或无故拖延办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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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2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接收部队邮寄回的退役士兵档案。 2、承办责任:查阅本人档案,确定服役年限,核算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 3、审批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一次性退役金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7、久拖不批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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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3 | 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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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4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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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5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
|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六条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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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6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审批通过的埋葬费申请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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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7 |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条件者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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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给付 | 012690491-JF-0018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给付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条件者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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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奖励 | 012690491-JL-0001 | 烈士褒扬金的发放 |
| 【行政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条件者的花名,按时送达县财政局进行发放。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7.久拖不批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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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权力 | 012690491-QT--0001 | 家庭 寄养 |
| 【规章】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民政部令第54号 ) 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寄养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和不同意寄养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寄养的按规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做好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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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权力 | 012690491-QT-0002 | 社会团体的年检 |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年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年检的盖章,按规定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社会团体年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年检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年检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社会团体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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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权力 | 012690491-QT-0003 | 民办非企业的年检 |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年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年检的盖章,按规定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民办非企业年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年检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年检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民办非企业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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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权力 | 012690491-QT-0004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救助 |
| 【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救助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和不同意救助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救助的按规定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定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违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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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 权力 | 012690491-QT-0005 | 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及 残疾军人等级调整 |
| 【规章】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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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 权力 | 012690491-QT-0006 | 退役士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 【行政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接收部队邮寄来的退役士兵档案。 2.承办责任:对档案进行复核登记,本人拿退伍证、行政介绍信报到并开具落户激活银行卡手续。 3.审批责任:选择自主就业的,制表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符合安置的进行安置, 4.送达责任: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发放名单上报财务股。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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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 权力 | 012690491-QT-0007 |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 |
| 【规章】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民政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接收上级下达的安置任务。 2.承办责任:审核档案、工资,移交部队、安置办、移交对象三见面,签订移交协议;安置介绍信回执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四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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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 权力 | 012690491-QT-0008 | 烈士的申报 |
| 【行政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受理牺牲者单位或家属提出申报烈士的申请。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审核上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上报的; 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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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其他 权力 | 012690491-QT-0009 |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
| 【规章】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对全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分类。 3.决定责任:对纪念馆、亭由村委、乡镇管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于零散烈士墓,家属管理并就地改造的给予经济补助,民政局集中管理的迁入烈士陵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七条;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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