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8 03:18
| 权 力 清 单 | 责 任 清 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行政奖励 | 012690141-JL-0001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具备资格包括奖励的理由,核实依据,法律依据等; 3、报上级备案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加注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备案; 4、支付责任:依按规定制度支付扶助金。 | 1、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不予确认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上报的; 3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的。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