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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批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8 03:15
| 权 力 清 单 | 责 任 清 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行政确认 | 012690141-QR-0001 | 对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批准 | 【法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法定告知具体时间、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申请人符合确认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确认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核准的; 2、对不符合确认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确认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确认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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