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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批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8 03:15

权 力 清 单责  任  清  单备注
职权类别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追责形式
行政确认012690141-QR-0001对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批准【法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法定告知具体时间、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申请人符合确认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确认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核准的;
2、对不符合确认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确认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确认的;
3、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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