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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8 00:38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行政征收 | 012690141-ZS-000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款征收办法。 2、审查责任:审核社会抚养款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社会抚养款征收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抚养款征收相关财政票据并办理相关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核查,加强对征收对象缴款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款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2、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3、征收时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社会抚养款的; 5、在社会抚养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社会抚养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款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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