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8 00:3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012690141-XK-0001 | 再生育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法》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再生育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再生育服务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领取《再生育证》人员进行跟踪随访服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再生育审批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至六十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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