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给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16:00
| 权 力 清 单 | 责 任 清 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行政给付 | 012690141-GF-0001 |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给付 | 【法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特别扶助对象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具备资格包括给付的理由,核实依据,法律依据等。 3、决定责任:同意申请对象要求,同时批准支付。 4、支付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按规定制度办理手续。 | 1、对不符合条件支付的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支付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支付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支付的; 3、在支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