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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8 02:21
| 方山县司法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
| 行政处罚 | 01269077-4 -CF-0001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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