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8-0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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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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