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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维修和作业质量投诉调查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7:21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其他权力 | 779565397-QT-0001 | 农机产品维修和作业质量投诉调查处理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十六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第69号令)第七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57号令)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投诉案件调查程序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投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争议双方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方案的,督促双方执行;无法达成调解的,终止调解。 4.传达责任:及时将调解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进行受理调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不予调查处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查处理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处理结果错误的; 5.履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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