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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7:17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给付 | 779565397-GF-0001 | 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财政部 农财发[2004]00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实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机具审核后,县农机主管部门档次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并进行公示,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生效。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1-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1-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未组织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的;3-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证的;5-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5-4、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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