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收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7:14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强制 | 779565397-QZ-0005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收缴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承办阶段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强制决定、解除行政强制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强制决定书;作出解除罚款决定后,立即退还罚款款项。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不予登记、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罚款范围的; 4、作出解除罚款决定后,未及时退还所罚款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谋利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疏忽或故意隐瞒,不予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存在的; 7、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