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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携带两证、转借或使用涂改、伪造、失效的两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7:00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处罚 | 779565397-CF-0010 | 对未携带两证、转借或使用涂改、伪造、失效的两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或使用涂改、伪造、失效的两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农机维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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