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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6:57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
职权类别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追责形式
项目子项
行政处罚779565397-CF-0009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对应立案不立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擅自销案。
2、承办阶段责任:夸大或缩小取证的范围,延长或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段,直接影响案件货值的大小,隐报、擅改调查结果,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丢失、损毁证据,以罚代管。
3、审批阶段责任: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随意行驶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运用错误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 少数人说了算。
4、送达阶段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结案没有按程序审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决定的;
2、对夸大或缩小取证的范围,延长或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段的;
3、对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丢失、损毁证据的;
4、对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的;
5、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的
6、对随意行驶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运用错误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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