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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6:54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 处罚 | 779565397-CF-0008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应立案不立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擅自销案。 2、承办阶段责任:夸大或缩小取证的范围,延长或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段,直接影响案件货值的大小,隐报、擅改调查结果,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丢失、损毁证据,以罚代管。 3、审批阶段责任: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随意行驶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运用错误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 少数人说了算。 4、送达阶段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结案没有按程序审批。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决定的; 2、对夸大或缩小取证的范围,延长或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段的; 3、对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丢失、损毁证据的; 4、对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的; 5、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的 6、对随意行驶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运用错误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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