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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3:27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处罚 | 779565397-CF-000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汇报。 2、承办阶段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收缴罚款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 1、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不予登记、汇报的; 2、未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 3、违反收缴罚款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的; 5、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徇私谋利的; 6、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作出处罚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责不力,致使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7、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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