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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3:14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确认 | 779565397-QR-0001 | 农机 跨区 作业 证发 放登 记 | 【行政法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5事后监督责任: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 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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