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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3:11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许可 | 779565397-XK-000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 【部门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并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退办原因。 2、审核阶段责任:严格按照收费项目、规定、标准收费;严格考试程序、考试标准、考场纪律,依法实施考试;按期进行各科目考试,考前核实申请人,考后考试员在成绩表上签字;考试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原因、重新申请考试时间;认真复核考试资料及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三、四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材料报业务领导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网上审核全部资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办结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半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发驾驶证;将资料存入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凭证资料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准考证明》、驾驶证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驾驶证决定的; 4、不依法对申请人实施考试,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 5、违反法定程序核发驾驶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办理驾驶证申领业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未按收费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乱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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