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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7 03:07
| 权力清单 | 职权依据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许可 | 779565397-XK-000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半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退办原因。 2、审核(承办)阶段责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将转移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认真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信息;半个工作日内报业务领导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网上审核全部资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办结(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半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号牌)或者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将资料存入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凭证资料的; 2、对不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申请转移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转移登记的; 3、对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予转移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的作出准予转移登记决定的; 4、不依法对拖拉机实施转移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证书、牌照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拖拉机证书、牌照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转移登记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办理转移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未按收费标准收费,乱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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