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7:35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奖励 | 728151207-JL-0001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及时公布奖励方案,公开奖励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受理; 2、评审责任:认真审查相关证件、材料;按指标职数进行推荐;按照规定程序评审;评审过程公开,评审结果公示。 3、审批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 ;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策。 | 1、对工作突出的不予推荐,而是靠人情靠关系推选先进;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人虚报条件,甚至提供假证件、虚假事实,骗取行政奖励的; 3、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没有实行公开公示; 4、实施有接受影响公平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