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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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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08-8-CF-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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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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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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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6.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7.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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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且符合回避情形不回避的。
2.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未按规定填制文书送达的。
5.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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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五十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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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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