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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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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08-8-XK-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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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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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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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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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监销车辆。
3.决定责任;作出注销或者不予注销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注销的,制发注销凭证。
5.事后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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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注销登记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注销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注销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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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一十八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3.【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部令第20号)
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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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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