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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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QT-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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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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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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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向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上报。4、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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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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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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