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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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QT-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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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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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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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向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上报。4、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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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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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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