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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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Q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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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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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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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准予的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或者上报吕梁市国土资源局。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日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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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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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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