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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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Q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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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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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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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收回或不予收回(不予收回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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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办理。2、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3、违反法定程序、违规越权审核。4、失职、渎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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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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